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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8/2 14:34:42
关于印发《深圳市扶持困难失业员工再就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劳服[1998]205号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我市困难失业员工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特制定《深圳市扶持困难失业员工再就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此暂行办法认真做好困难失业员工再就业的工作。执行中如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深圳市劳动局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深圳市扶持困难失业员工再就业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困难失业员工再就业,保障其基本生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困难失业员工是指持有《深圳市失业员工证》,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失业员工
1、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
2、登记失业1年以上(夫妻双方失业或属单亲家庭的,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
3、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
4、有强烈求职愿望,对所推荐的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不挑剔
第三条 符合前条规定的失业员工,可到所属劳动部门设立的失业员工管理机构办理再就业困难登记
失业员工办理再就业困难登记按以下程序进行
1、如实填写《再就业困难失业员工情况调查表》
2、提交下列材料
(1)《深圳市失业员工证》
(2)户口簿
(3)其它有关资料
夫妻双方失业的困难失业员工,应提供配偶失业证;单亲带小孩的困难失业员工,应提供离婚证书或丧偶证明
3、失业员工管理机构认定困难失业员工身份
第四条 困难失业员工须每月到失业员工管理机构报到2次。连续2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或连续2次无充分理由不接受失业员工管理机构介绍的就业岗位、不参加再就业培训的,不再列入困难失业员工范围
第五条 失业员工管理机构应建立详细的困难失业员工档案,并实行“一对一”困难辅导,跟踪了解困难失业员工情况,及时推荐困难失业员工再就业
对夫妻双方失业或单亲家庭的困难失业员工,优先提供服务
第六条 困难失业员工除必须参加再就业公共培训外,失业员工管理机构可根据每位困难失业员工的年龄、文化水平、技术特长等结构特点,安排其参加再就业技能培训。困难失业员工可自愿参加再就业适应性培训和创业培训
困难失业员工参加各类再就业培训的费用,按《深圳市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再就业培训办法》的规定由失业员工管理机构支付
第七条 鼓励职业介绍机构推荐介绍困难失业员工就业。职业介绍机构推荐介绍困难失业员工实现再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介绍成功一人,由失业员工管理机构核实后付给职业介绍机构500元的职业介绍费
第八条 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困难失业员工,对招用单位实行补贴。用人单位每招用一名困难失业员工,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失业员工管理机构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
第一年每月补贴150元;第二年每月补贴200元;第三年至第五年每月补贴250元;第五年以后不再补贴。补贴由用人单位逐年领取
第九条 困难失业员工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可一次性领取其失业救济金全部余额外,可凭营业执照和《深圳市失业员工证》、本人身份证到所属失业员工管理机构申领一次性开办补助费。开办补助费的标准为3000元
第十条 困难失业员工再就业后,如用人单位确实无法为其保管档案,由本人要求,其档案可由劳动部门免费托管一年,托管期间失业员工管理机构代为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本办法提及各项费用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