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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
儿子改随母姓父亲也应抚养
来源:昆山离婚律师 网址:http://www.lawkslh.com/ 时间:2016/7/27 14:35:27
2005年10月,汤阴县城关镇的王梅与朱强结婚。2006年12月,生一子,取名朱杰杰。2008年2月,王梅、朱强夫妻感情不合,在汤阴县婚姻登 记机关协议离婚。当时约定,朱杰杰由其母亲王梅抚养,抚养费由其父每年支付1800元,时间至朱杰杰满18岁。离婚后,王梅给朱杰杰更改了姓,取名王杰 杰。朱强以此为由拒付抚养费。2009年4月,王杰杰由其母亲作为法定监护人将朱强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王杰杰父母当时离婚时,对抚养费的约定,是其父母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予以采信,朱强仅以生子改了姓名为由,拒不支付抚养费,于法于理均相悖。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