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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
离婚未“离”财产重分再上法庭
来源:昆山离婚律师 网址:http://www.lawkslh.com/ 时间:2016/9/25 14:35:30
原告孔竹秀与被告张清銮于1985年登记结婚,婚姻存续期间,二人通过共同劳动,购置了部分共同财产,如彩电、VCD、音箱等,于2002年6月5日交付建房押金5000元,在被告张清銮姐姐张凤秀处代管现金5000余元,对外债权有张东北2000元、张清端1000元、张会勤600元、孔令堂1000元。2002年8月16日,二人因发生夫妻矛盾而协议离婚,但对以上财产,未予分割,2003年7月18日,孔竹秀诉至法院,要求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依法共同分割,二人自行协议离婚时确系未分割的财产,原告有权主张重新分割,遂依法支持了孔竹秀的诉讼请求,重新分割了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