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姓名:刘杰
手机:13405136993
邮箱:263310673@qq.com
证号:13205201211330162
律所:上海四维乐马(昆山)律师事务所
地址:昆山市登云路288号海创大厦C座三楼
离婚纠纷
不让女儿上学 母亲丧失抚养权
来源:昆山离婚律师 网址:http://www.lawkslh.com/ 时间:2016/10/1 14:33:53
为取得孩子的抚养权,母亲周某将女儿“藏”了起来,甚至不让其上学。近日,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离婚纠纷,周某未能如愿,法院一审判决女儿由父亲王某抚养。
周某和王某于2002年4月份登记结婚,同年生下女儿小雅(化名),现在在某幼儿园上学,平时有其奶奶接送。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充分,婚后感情一般,9年婚姻生活中的家庭琐事更是让双方的感情日趋淡薄,直到走向离婚。2011年5月,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抚养女儿。在收到传票后,周某将女儿“藏”了起来,未让女儿上学。其同意离婚,但要求女儿由其抚养。
法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周某和王某都愿意离婚,故王某要求离婚的诉请予以支持。双方均要求抚养女儿,但是从双方的生活现状、教育子女的方法及小雅的生活、学习等方面考虑,小雅由王某负责抚养教育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