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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条件
婚后夫经常对妻实施家庭暴力致妻诉离婚
来源:昆山离婚律师 网址:http://www.lawkslh.com/ 时间:2021/3/12 3:40:07
原告诉称,原告于1990年阴历八月初四从云南被拐骗来到被告家中,于1990年10月14日和被告登记结婚,1992年1月1日生一男孩,取名吴X南,现在**一中读书。原被告婚前了解不深,没有感情基础,婚后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双方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故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我坚决不同意离婚。我和原告经人介绍认识相处一段时间后登记结婚,婚前了解较深,感情基础牢固。婚后生育一子,现在高中读书。在生活中,我对原告细心照料,未对原告实施过家庭暴力,夫妻双方感情好,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1990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90年10月14日,原、被告登记结婚。1992年1月1日,原告生一子,取名吴X南,现在高中就读。原、被告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有时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2009年正月初九,原告离家出走,至今未与被告在一起生活。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经过一段时间接触了解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牢固。婚后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长,并且育有一子,夫妻感情较好。在日常生活中,夫妻双方有时发生争执,但并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丰X与被告吴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三日